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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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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我院医务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医德和要求。 
   第二条 
  
全院医务人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坚持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服务理念。要时刻为病人着想,服务应主动、热情。  
   第三条
  
对病人的诊治、护理工作要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嫌烦;细心诊断、精心治疗、尽心护理、耐心解释、热心服务。   
   第四条
  
要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
  
医务人员应举止端庄,在患者面前应稳重、文雅、不敷衍患者。
   第六条 
   
语言文明,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性语言,忌说粗话、脏话。与病人谈话要慎重,多做关怀性、解释性、劝慰性、开导性的谈话,严禁与患者争吵。
   第七条
  
要保持就医环境整洁、安静,做到“敬、静、净”,不在诊室和病房吸烟,不随地吐痰。  
   第八条
  
对就医患者应及时、热情接待。科主任应安排好新入院病人的接诊工作。急诊病人入病房后应立即有护士、医生接诊,平诊病人入病房后应有护士接诊,并介绍病房情况和入院需知及主管医生或接诊医生。接诊医生或主管医生必须在30分钟内诊视病人并做相关介绍。病房各级医师、护士在首次接触病人时要做自我介绍。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护送到病房门口。 
   第九条
  
男医务人员给女患者做妇科检查时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陪人在场。冬天诊查病人时要搽暖手再行触、叩诊,见老弱要搀扶,对幼儿要抚爱。
   第十条 
   
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病人心理可能会产生恶性刺激的病情,不能与患者及时沟通的,也要设法详细告知家属。要尊重和爱护病人,不泄漏病人的隐私和秘密。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廉洁自律,不以医谋私。不许以人情方、人情假条、人情诊断报告、人情检查报告单等或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从中谋取私利。不收受病人或其亲属赠送的礼品、红包等。不许在病人住院期间,接受病人的宴请或各种娱乐、游玩活动。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严禁收取药品、器械、化学试剂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变相回扣。各临床科室、药剂部门及有关人员严禁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之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私自购药、械。严禁私自为药品或医疗用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药、械店购买药、械。
   第十四条 
    各科室在接受临床观察药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严禁以介绍病人检查、治疗、住院、手术等为由收取好处费。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或诊所做检查、诊疗购药、住院。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要严谨求实,积极向上,爱院敬业,尽职尽责,对技术要精益求精。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科室、医务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有疑难重症应及时请有关人员会诊,充分发挥各专科的作用和集体智慧。对其他医务人员发生的过失、差错或事故,应认真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不应冷嘲热讽,幸灾乐祸,或在病人、家属、社会上挑唆是非。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不隐瞒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在诊疗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要认真汲取教训,决不能文过饰非,推脱责任,包庇迁就。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认真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和答复、处理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患者首次接待负责制,第一接待部门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解决,不允许把能解决的问题推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二条
    要牢固树立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对科室反应和提出的问题要给予及时解决,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有冷、硬、顶、推现象,要主动热情为医教研一线服务,清政廉明、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全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在接待患者或接待医院内部人员时不允许以不知情为由推脱。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者,应主动介绍该找的科室和人员,条件允许时应主动派人或亲自引领到该去的科室。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指:“医务人员”系指全院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外聘人员、合同制人员、离退休反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