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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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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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