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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纪丨好心开了“坏证明”,医生、医院双双被罚!

发布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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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溪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宁波某用人单位的举报电话,称我辖区内有医生可能为其职工张某开具了虚假证明,希望查处。

从一个投诉举报说起

  接到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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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涉事职工张某人在外省,因此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只能通过视频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问询,张某自述其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就诊,今年六月份其准备回老家休养几个月,便将这个想法和相熟的孙医生说了······

被错用的“好心”

  执法人员来到该医院核实,因孙医生是多点执业,检查当天并未在该医院出诊。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张某的就诊记录以及对院方相关人员的询问,固定了初步证据。经查询,张某在该医院的最后一次就诊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而医院提供的病假条存根却有2022年6月至9月共四张,医生在每张病假条上均建议患者休息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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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后期对孙医生和医院的进一步问询,孙医生承认自己出于好心,考虑到张某想回老家休养一段时间,为了减少其来回奔波的麻烦,便一次性为张某开具了为期四个月的病假证明。而院方也承认自己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而盲目加盖了证明章。

  原来,职工张某有长期休病假的想法,而医生出于好心做了顺水人情开具了不符规定的病假条,同时医院未对病假条进行审核,导致之后产生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务纠纷。

违法必被追究

  孙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而该医院未严格审核病假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依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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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条并不是流水账,更不是医生好意施惠的“人情条”。病假条是医生经过仔细诊断之后做出病人是否需要离岗休息的判断,既不能嫌麻烦而怠于开具证明,也不能因顾忌人情薄面而虚构病情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更何况,病情是进展而变化的,在没有实际诊断的基础上,盲目开病假条更是对患者、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医疗机构和医生都应规范执业行为,坚决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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