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每周一案 | 保护患者隐私 严防信息泄露
01典型案例
1 「贩卖统方」
东海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副科长相某某,伙同东海县**医院**科**杨某某(另案处理)违反规定为李某某、苏某甲等多名医药代表提供药品统方数据信息,并收受上述人员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好处费计人民币406900元,其中相某某分得189800元。
2 「开假证明」
因为在医院工作,经常会有不少人通过在职医务人员帮忙开一些假证明,比如病假条、出生证明、体检表等等。有些员工觉得这并不是什么大事,便托人情让医生帮忙开证明。事实上,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员工心存侥幸,觉得开个证明而已,问题不大。但是一旦被发现,不仅自己难逃其责,更可能连累到帮忙开证明的医生。
3 「泄露患者隐私」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某科室执业医师张某,私自将某新冠确诊患者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然后该照片被广泛传播,导致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该医师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4 「贩卖患者信息」
近年来,医护贩卖患者隐私信息的这类案件频发,2019年4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网安大队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警在工作中发现,兴庆区一母婴摄影店内疑似有大量产妇及新生儿信息,且利用该信息向产妇精准推销母婴产品及摄影服务。银川市警方对这一母婴摄影店进行突查,抓获店主周某,当场查获25份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初步统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近2万条。经审讯,店主周某交代, 银川某医院的两名医护人员为其提供了产妇及新生儿信息。警方随后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两名医护关某、张某成功抓获,二人对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产妇及新生儿信息贩卖给周某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02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纪委提醒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呢?
通俗地说,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该说或用”和“不该看或听”。
“不该说或不该用”,是指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隐私,这也是医疗纠纷中侵犯患者隐私的最常见类型。包括泄露患者信息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或其他信息资料;也包括未经同意利用患者信息进行相应宣传等情况。
“不该看或不该听”,是指未经患者同意越权接触患者隐私,这也是临床实践中易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实习生擅自查看患者病历等信息;医务人员擅自允许实习生观摩治疗过程或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过度刺探或询问与诊疗无关的患者的其他信息;医务人员直接侵害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获取非诊断所需的信息等。
此外,还需注意:
不在患者的面前分享或者讨论相关的信息,患者的病历也应该严密保护。
在工作中禁止把患者的隐私当作话题进行传播,不在公共场所讨论与手术患者有关的问题,如在护士站、走廊、大厅、院区、电梯内看X线片、CT片等; 术前访视时,谈话音量只限于双方能够听清,避免大声谈论将患者隐私暴露给同病房的其他患者。
在进行护理操作时,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 如导尿,会阴擦洗,灌肠等等, 但是我们一定要采取好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用屏风或者窗帘进行遮挡等。
当我们做科研,需要对患者进行录音,访谈,拍照等,应事先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不得限制患者的宗教信仰。
包含患者相关信息的废弃纸张,应该先撕毁再丢弃,不可随便丢弃包含患者信息的完整纸张。
总之,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希望广大职工朋友通过本期案例学习了解更多关于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常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行差踏错,伤人害己。
来源:“总医清风”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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